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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宿豫区这些村组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10-23 09:54:10

10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连发4条

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村集体、新庄社区居委会周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五组、六组、罗桥居委会叶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村)陆庄五组、陆庄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2年10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2〕2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5.4199公顷(其中农用地12.77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豫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窑西组农用地6.1007公顷、建设用地2.3306公顷;

2、来龙镇豫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窑中组农用地6.6744公顷、建设用地0.314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0.94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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